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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9-06-04 17:07:35 浏览次数:3709次
政策依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武新规〔2015〕10号)
政策内容:
1、知识产权战略资助
完善东湖高新区园区、产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体系,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最高资助20万元/家。
2、专利申请资助
(1)对企业首次申请的第一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按照6000元/件、3000元/件和1000元/件进行奖励;从第二件开始分别按照2000元/件、500元/件和500元/件的标准予以资助(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的参照执行);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外专利的企业按10000元/件予以资助。
(2)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优秀专利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武汉市发明(外观设计)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每家单位专利申请资助(含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年。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
对企业首次登记的第一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按照1000元/件奖励,从第二件开始按照500元/件的标准予以资助。对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和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企业均按照2000元/件的标准予以资助。
4、知识产权运用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运用项目支持的企业分别按照国家、省、市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给予20万元。对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专业知识产权推广转化机构促成知识产权在高新区内转化的,按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成交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5、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励
鼓励和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参与方给予适当补贴和风险补偿。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贷款贴息奖励,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奖励总额最高60万元,贴息最高年限为三年。对为高新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造成本金损失的金融机构给予融资补偿,融资补偿比例不高于实际发生损失的本金部分的30%,且单笔补偿最高500万元。
6、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奖励
对企业在重点产业领域,构建以专利聚集、交叉许可和共同维权为纽带的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和专利池,并获东湖高新区批准的,一次性给予其秘书处2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对在海外专利布局和海外维权等运营成效显著的知识产权(专利)联盟或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对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及其成员单位申请国内外专利保护创新成果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优先支持。
7、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对企业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智力援助;对企业因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相关诉讼费用提供资金援助。国内知识产权案件援助不超过5万元,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援助不超过2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高援助20万元。
8、知识产权管理奖励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的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5万元,对企业进行专利预警和专利布局的,最高资助20万元。对当年确定为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5—10万元奖励。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基地、专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等组织设立“专利墙”的,最高给予10万元支持。对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9、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持
对新设或由外地迁入的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三年房租或物业管理费支持,最高补贴20万元。对年代理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500件、300件以上者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年成功代理中国驰名商标2件以上、湖北省著名商标5件以上及武汉市著名商标10件以上者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服务机构在高新区内为企业开办知识产权培训班,按培训人数100元/人.天补贴,最高给予5000元/期补贴。企业培养和引进专利代理人,给予企业5000元/人奖励。
10、商标注册奖励
对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形式成功注册地理标志的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一次在5个(含本数)以上国家成功注册商标的企业,按每件注册商标给予1000元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武汉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产业基地、专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孵化器、产业联盟等组织,集中建立宣传企业商标品牌的展示厅等固定形象宣传窗口,最高给予5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
11、创制标准奖励
对主导创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项、50万元/项、30万元/项、10万元/项奖励。对参与创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项、10万元/项、5万元/项、3万元/项奖励。
12、承担标准化工作奖励
(1)对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按规定采用国际或者国外先进标准获得国际标准标志证书或认可证书的产品,按每一证书给予2000元奖励。每家单位标准创制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年。
(2)对产业创新联盟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联盟)并获东湖高新区批复准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产业联盟研制的联盟标准或团体标准给予5万元/项奖励。
联系方式:
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知识产权办)(政策内 容1—9)
027—67880101
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内容10—12)
027—6788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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